(1)井口是否有保证人员和掘进的安全措施。
井筒掘进(2)井筒掘进前,应编制本井筒的钻眼爆破图表以指导施工。采用中深孔爆破时,孔深超过3.5m时,必须采用防水雷管,脚线不得有接头。
(3)井筒掘进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;锚喷临时支护时,采用短段掘进及永久支护。
井筒掘进(4)井筒施工中,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线或倾斜的巷道口,要同时砌筑永久支护3~5m。
(5)定井架圈的圈距,由岩层软硬程度而定。空帮距离一般不宜大于2m;采用锚喷支护时,其空帮距离不宜大于4m,并有防片帮措施。
井筒掘进(6)井筒过断层距破碎带10m前,必须加强瓦斯和涌水的探测等预防准备工作。
(7)井筒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层时,是否采取了震动放炮措施。放炮时,人员是否撤至井外安全地带,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电源。放炮后,要检查井口附近瓦斯情况,以便确定是否恢复送电。
井筒掘进(8)井壁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规定。
(9)在每一平方米的面积内,井壁局部的凸凹程度是否符合规定。
井筒掘进(10)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井壁的表面是否出现露筋、裂缝、蜂窝等现象。
(11)施工期间,在永久井壁内留设的卡子、梁、导水管等一切设施,其外露长度不得大于50mm。不需要的调口、梁窝,均用不低于永久井壁设计强度的材料砌好。
(12)井筒在施工时所开凿的各种临时调用室(转水站泵房、变电所、水仓等),凡是移交生产后不继续利用时,在井筒竣工或矿井投入生产前,均要充填严密,并加封砌;若岩层稳定坚硬可不充填,可仅加封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