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艺压力管道设计应当由GC1或GC2压力管道设计资质许可证单位完成,工艺压力管道应当由GC1或GC2压力管道施工安装资质许可证单位完成。
(1)对爆炸、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,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。
(2)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、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,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。
(3)可燃气体、可燃液体、可燃固体的管道应设静电接地。接地连接点应符合下列要求∶
1)装置区中各个相对独立的建(构)筑物内的管道,可通过与工艺设备金属外壳的连接,进行静电接地;
2)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、缓冲器等处应设置接地连接点;
3)可燃液体、液化烃的装卸站台和码头的管道应设置接地连接点;
4)管网在进出装置区处、不同爆炸危险环境的边界、管道分岔处的管道应进行接地,
对于长距离的无分支管道,应每隔m与接地体可靠连接
5)平行管道净距小于mm时,应每隔20m加跨接线。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mm时,应加跨接线
6)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,应在伴管进气口、回水口处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7)对金属管道中间的非导体管段(如聚氯乙烯管),除需做屏蔽保护外,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,或用6mm多股铜芯绝缘电线跨接后接地;
8)非导体管段上的金属件应接地。
(4)除非另有规定,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的螺栓或卡子紧固时,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,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。
(5)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,其对地电阻值,一般情况应小于2。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场所,其对地电阻值也应不大于0Ω。
(6)管道静电接地的设计,除符合上述规定外,尚应符合项目的特殊要求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