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分国家强制标准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
GB-(年版)
9.1.3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,如设有排风系统时,其排风,系统应独立设置。
9.1.4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,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上坡度敷设。
9.1.5可燃气体管道和甲、乙、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,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。
9.2.3房间内有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、蒸汽或粉尘时,不应穿过采暖管道,如必须穿过时,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热。
9.2.4温度不超过℃的采暖管道如通过可燃构件时,应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距离,温度超过℃的采暖管道,应保持不小于mm的距离或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热。
9.2.5甲、乙类的库房高层工业建筑以及影剧院、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的张暖管道和设备,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。
9.3.1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,其送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。送风机如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于管上设有止回阀门,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。
屋面风机及附件安装正确
管道安装平直、牢固、支架布置合理,面漆完好,标识清楚
屋面管道保护层平整,接缝严密,接口规范
屋面管道保护层平整,标识清楚
避雷针带支架高mm,间距mm,卡子牢固,避雷带平直
屋面排气管跨接安装
避雷针(带)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
屋面进水管标识清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