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年4月8日,小陈同学假释考验期满,解除社区矫正,刑罚执行完毕。这意味着他真正意义上地重获自由了,替他感到高兴。申诉之路会继续。”华商报记者从“贵州少年反杀‘校霸’案”当事人陈某翰的代理律师林丽鸿处获悉,挥刀刺死了“霸凌者”被判8年的陈某翰假释结束,并办理完手续,意味着正式刑满释放。
陈某翰的母亲告诉华商报记者,孩子在未管所里考取了法律专业的大专文凭,曾有过重新读书的想法,目前正在考虑求学的事情。同时为孩子“申冤”的事情还会继续,孩子在持续遭受校园欺负的过程中,为防止被对方伤害,以刀杀死对方,属正当防卫。
(陈某翰出事前与母亲的合影)
学校食堂排队买早餐被踢
打人者还说下午放学“单杀”
陈某翰年生于贵州省福泉市,原贵州省瓮安县第四中学九年级6班学生。年4月30日上午,陈某翰与同校学生李某在学校食堂排队买早餐,李某踩了陈某翰一脚,二人发生口角和抓打。当日上午,李某等人在教学楼厕所楼梯等处,对陈某翰两次进行殴打;中午放学时,李某等人告诉陈某翰,下午他们二人要进行“单杀”(一人拿一把刀对杀)。下午放学,陈某翰没有等到约定好来接他的表哥,被李某等人从五楼教室一路拽进校外的巷子,进入没有监控的花竹园小区。在那条小巷里,一位同样被欺负的男生,往他衣服口袋里塞了把卡子刀。之后,陈某翰和李某分别拿出了刀。陈某翰背部被刺伤,病危入院,李某因主动脉破裂导致急性大失血死亡。
陈某翰始终坚持自己没有“单杀”的想法,刀子也是别人塞给他的。但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,陈某翰准备了卡子刀,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动机和故意。年10月28日,因犯故意伤害罪,当时15岁的陈某翰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。
当事人家属认为是“正当防卫”
第二次向最高法递交再审申请
陈某翰及家属选择上诉,认为陈某翰“具有正当防卫及自首的法定减轻、免除处罚情节,一审量刑过重”,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。年12月,陈某翰家属向贵州省高院递交申诉状,请求重审本案,遭驳回。年3月,陈某翰家属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,请求再审该案,最高院接收了相关材料。经过天的等待,陈某翰于年8月25日得到假释,离开未管所。
据林丽鸿律师介绍,年1月25日,本案委托国内权威法学家进行专家论证,论证结论:本案系由校园霸凌引起的一起带有防卫性质的案件。陈某翰在面临不法侵害人持续殴打及用刀捅刺的情况下,用他人递来的卡子刀将其刺伤并导致其死亡,该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,依法纠正原审裁判,维护防卫人合法权益,“一个冤假错案的平反,这不仅是给当事人公道,更是传播全社会对法治社会的信念。”已于年3月4日第二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刑事再审申请书、证据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书。
华商报记者王利民